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4]第2101260120240425033号
当事人:詹德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于2024年4月25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19号1-5-3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4月25日在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19号1-5-3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在五楼屋顶建设房屋,长宽高分别约为10米*4米*3米,面积约为40平方米,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鉴于当事人在2024年4月25日于沈阳市浑南区文溯街8-19号1-5-3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5项的规定及《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拟对你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 (五楼屋顶建设房屋,长宽高分别约为10米*4米*3米,面积约为4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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