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4]第2101260220240617041号
当事人:唐晓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涉嫌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57号3-5-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57号3-5-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属实。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拆除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57号3-5-1楼顶搭建的一处长7.5米、宽6米、高3.2米的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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