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4)第2101260220240617041号
当事人:唐晓彤
本机关于2024年6月17日对你在涉嫌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57号3-5-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57号3-5-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楼顶搭建一处长7.5米、宽6米、高3.2米的建筑物的行为属实。
根据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出具的《关于<关于商请核实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情况函>的复函》,认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拆除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57号3-5-1楼顶搭建的一处长7.5米、宽6米、高3.2米的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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