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5)第2101260520250107001号
当事人:靳一珠
本机关于2025年1月7日对你在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11-1号1-6-2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11-1号1-6-2楼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一处长6米、宽3.3米、高2.8米建筑物的行为属实。
根据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出具的《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认定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拆除沈阳市浑南区桃仙大街11-1号1-6-2楼顶搭建的一处长6米、宽3.3米、高2.8米的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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