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辽沈( 浑南 )城强催字〔2024〕第2101260720240229026号
当事人:孙弘
你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6-41号3-4/5-1利用五楼楼顶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5月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4第2101260720240229026号),并于2024年6月27日向你送达。
因你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本机关现催告你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催告,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浑南区飞云路2号)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履行方式: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南街16-41号3-4/5-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五楼楼顶擅自建设的房屋。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行政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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