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桂振东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5-08-07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4)第2101260720241120153号

当事人:桂振东

你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4年11月11日,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满堂街道执法科接待来访举报,举报内容为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业主擅自建设房屋;经执法队员现场检查发现,桂振东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原有二层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三层房屋的行为,具体建设情况为在房屋原址建设了三层房屋,每层长约24米,宽约20米,三层面积约1440平方米,三层房屋均为砖混结构。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沈阳唯美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25年2月5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桂振东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存在将原有二层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三层房屋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证明桂振东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桂振东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存在将原有二层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三层房屋的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沈阳唯美双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证明桂振东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存在将原有二层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三层房屋的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棋盘山分局《关于核实建(构)筑物审批情况的复函》认定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业主拆除原有二层房屋,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三层房屋的建设行为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2025年6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4]第 210126072024112015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4]第 2101260720241120153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将原有二层房屋全部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设三层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未配合调查处理,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5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118D21号1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的三层房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5年7月11日

主办:浑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浑南区委宣传部 浑南区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1120003 公安备案号:21011202000218 辽ICP备08100350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浑南区委宣传部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