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4)第2101260220240524018号
当事人:黄坤
2023年11月20日,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接到举报:沈阳市浑南区新运河路80-70号1门存在违建情况。经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来函认定:沈阳市浑南区新运河路80-70号1门的搭建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规划,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经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来函确认,该户房主为黄坤。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出具的《关于<关于商请核实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情况函>的复函》;
2.沈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出具的《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
3.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莫子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二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份;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视频一份以及现场照片四张;
5.北京金辉锦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立案通知书一份、调查(询问)通知书一份;
7.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1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4]第2101260220240524018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
城罚听告字[2024]第210126022024052401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搭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来函认定“沈阳市浑南区新运河路80-70号1门的搭建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规划”,对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版),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十五日内拆除沈阳市浑南区新运河路80-70号1门东侧搭建的一处长12米、宽5米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