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王国泉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01-15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5〕第2101260220250805108号

当事人:王国泉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5〕第2101260220250805108号〕,要求你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 ,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2.  缴纳滞纳金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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