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5〕第2101260220250805108号
当事人:王国泉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5〕第2101260220250805108号〕,要求你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壹仟元(1000元)人民币 ,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1. 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2. 缴纳滞纳金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整。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