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浑建燃罚决字〔2025〕第(002)号
当事人:董彦利
2025年10月14日16时00分,经沈阳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报告:辽宁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南街与白塔堡一路路口西200米,电力施工造成中压315管线漏气。施工前未查明管线位置,未会同燃气管道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行政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有:
1.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 《询问笔录》;
3. 《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浑建燃罚先告字〔2025〕第(002)号〕与《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沈浑建燃罚听告字〔2025〕第(002)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辽宁北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4日在南京南街与白塔堡一路路口西200米,电力施工造成中压315管线漏气。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万元。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