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周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02-13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420251118116号

当事人:周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涉嫌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40号2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9月18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40号201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具体建设情况为在房屋南侧建设房屋,长约6米,宽约3米,高约3米,面积约18平方米;在房屋顶部建设房屋,长约3米,宽约3米,高约3米,面积约9平方米。上述建设房屋总面积约27平方米,材质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未配合调查处理,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40号2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在房屋南侧,长约6米,宽约3米,高约3米,面积约18平方米;在房屋顶部,长约3米,宽约3米,高约3米,面积约9平方米。总面积约27平方米,材质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2月5日

主办:浑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浑南区委宣传部 浑南区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1120003 公安备案号:21011202000218 辽ICP备08100350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浑南区委宣传部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