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220260228011号
当事人:何佳峰、刘晓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28日对你涉嫌在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174号401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5年8月在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174号401门,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楼顶擅自搭建阳光房(上长约2.5米、下长约1.5米、高约2米、宽约0.8米,面积约4m²)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红椿东路2甲-174号401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利用楼顶擅自建设的阳光房(上长约2.5米、下长约1.5米、高约2米、宽约0.8米,面积约4m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