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辽沈(浑南)城责停(改)通字(2026)第2101260220260414037号
毛宇、王薇:
因你(单位)涉嫌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27号4-4-1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七日内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自行恢复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