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辽沈( 浑南 )城责停(改)通字〔2026〕第2101260520260616068号
王世军:
因你(单位)涉嫌在浑南区桃仙大街98号E1-1-101房屋西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长8米、宽4米、高4米由砖混组成的建筑物以及一个长8米、高3.5米由砖混组成的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十五日内改正。具体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
自行整改,恢复原状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