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沈阳晓钰建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07-28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220260112013号

当事人:沈阳晓钰建材陶瓷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在“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保障性住房项目甲供材一地砖、墙砖采购”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在“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保障性住房项目甲供材一地砖、墙砖采购”项目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办理投标事宜过程中存在IP地址一致为串通投标,本项目中标金额为玖佰柒拾柒万壹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整(9771852.80元)。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沈阳晓钰建材陶瓷有限公司为当事人。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沈阳晓钰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在“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保障性住房项目甲供材一地砖、墙砖采购”项目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办理投标事宜过程中存在IP地址一致为串通投标。

证据三:《关于回复明确证据材料便于开展执法工作的函》认定沈阳晓钰建材陶瓷有限公司,在“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保障性住房项目甲供材一地砖、墙砖采购”项目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在办理投标事宜过程中存在IP地址一致为串通投标。

证据四:中标通知书,证明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保障性住房项目甲供材一地砖、墙砖采购”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玖佰柒拾柒万壹仟捌佰伍拾贰元捌角整(9771852.80元)。 

2026年6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 21012602202601120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 210126022026011201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于2025年6月26日,在“中国科学院沈阳自动化研究所保障性住房项目甲供材一地砖、墙砖采购”项目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串通投标的项目为电子评标,并且当事人未中标,未对中标结果产生影响,情节轻微,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并参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第5号行政权力第1项:“从轻情节,该违法行为对中标结果未产生影响的,对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陆拾元整(9771852.80*5‰=4886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盛京银行或使用微信、支付宝线上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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