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夏金太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07-30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420260114004号

当事人:夏金太

你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具体建设情况为在房屋东侧建设了长约9米,宽约4米,高约4米,面积约36平方米,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沈阳市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授权罗英硕于2026年3月17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夏金太存在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证明夏金太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夏金太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沈阳市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罗英硕证明夏金太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存在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关于〈关于对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辖区内小区业主涉嫌违法建设情况申请规划认定的函〉的复函》认定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026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42026011400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2101260420260114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8-3号1-1-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在房屋东侧,长约9米,宽约4米,高约4米,面积约36平方米,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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