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720251226226号
当事人:姚卫、史爱君
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具体建设情况为在房屋东侧一层和二层挑空区域建设了长约4.18米,宽约2.6米,高约2.7米,两层面积约21.7平方米;在东侧挑空区域与北侧加建房屋连接部分建设了长约4米,宽约1.24米,高约2.7米,两层面积约9.9平方米;在房屋北侧加建房屋部分,长约7.2米,宽约5.2米,高约2.7米,两层面积约74.8平方米;三处改建扩建的总面积共计约106.4平方米,材质均为砖混结构。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证明姚卫、史爱君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姚卫、史爱君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存在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
证据三: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棋盘山分局《关于核实建(构)筑物审批情况的复函》认定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026年5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7202512262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210126072025122622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你辩称:1.不认为自己进行了违建;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记录的改建面积与实际不符。本机关认为,由于该陈述、申辩材料无法证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并且你无法提供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机关未予采信。针对你提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记录改建面积与实际不符”问题,因案件调查阶段未能入户勘验,文书记录的改建扩建面积为估值。我机关在征得你同意后,于2026年5月15日组织执法人员进入该房屋内部完成尺寸复核工作,经现场实际测量及与园区内原始户型对比,确认你在房屋东侧封闭一层二层挑空区域搭建楼板,在北侧一楼和二楼连接该封闭区域进行加建房屋,共计改建扩建三处,总面积约106.4平方米。
本机关认为,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擅自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双园路48-107号1-1/2-1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在东侧一层和二层挑空区域部分,长约4.18米,宽约2.6米,高约2.7米,两层面积约21.7平方米;在东侧挑空区域与北侧加建房屋连接部分,长约4米,宽约1.24米,高约2.7米,两层面积约9.9平方米;在房屋北侧加建房屋部分,长约7.2米,宽约5.2米,高约2.7米,两层面积约74.8平方米;三处改建扩建的总面积共计约106.4平方米,材质均为砖混结构的房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