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320260521017号
当事人:辽宁佳源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21日对你单位辽AET6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涉嫌在浑南区麦子屯社区村委会东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的辽AET65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于2026年5月20日,在浑南区麦子屯社区村委会东侧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约20立方米,未能提供排放手续,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并参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52号行政权力第1条,第1项: “从轻情节,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