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220260519064号
当事人:厉彦君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9日对你在浑南区小羊安西路56号附近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6年4月29日在浑南区小羊安西路56号附近,未能提供相关审批手续,存在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约30立方米)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 元以下罚款。”并参照《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6年)》第435号行政权力第1条,第1项:“从轻情节,受纳5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