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辽沈(浑南)城决催字〔2026〕第2101260420260330023号
王成辉:
本机关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420260330023号),要求你(单位)责令七日内改正,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如下催告:
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下义务:
自行清理在沈阳市浑南区胜利南街pc1号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的建筑垃圾 。
对上述催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需要进行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