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浑建燃罚决字〔2026〕第(001)号
当事人:沈阳市前林液化气服务站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6年6月27日22时54分,李相街道营城子大街后林新村9号楼居民家发生瓶装液化气泄漏事件,经初步核实沈阳市前林液化气服务站3年未对该用户做定期安检。经进一步核查该站还有另外32户未做定期安检,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供气合同、询问笔录、未定期安检用户信息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发票等证据证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6年8月3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沈浑建燃罚先告字〔2026〕第0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前林液化气服务站未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定期安检制度,上述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辽住建〔2026〕101号),现决定,责令沈阳市前林液化气服务站限期1个月改正,并处罚金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54.4元。
本决定自送达当事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