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强执决字(2026)第2101260820241105049号
李莉:
因你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77-153号1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1月20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4)第2101260820241105049号)限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77-153号1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具体为:在房屋南侧三层新建建筑物2处,第一处在西侧外扩阳台,长约2米,宽1米,面积约2平方米。第二处在东侧,房屋向东扩建,长约1米,宽约1.5米,高约3米,面积约1.5平方米。房屋南侧二层的东侧房屋向东扩建,长约1米,宽约1.5米,高约3米,面积约1.5平方米。在房屋东侧二层搭建建筑物,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3米,面积约2平方米。在房屋东侧三层搭建建筑物,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3米,面积约2平方米。在房屋东侧四层搭建建筑物,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5米,面积约2平方米。以上面积合计约为11平方米,房屋搭建建筑物材质结构为砖混)经催告《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辽沈浑南城强催字(2026)第2101260820241105049号)和公告《责令限期拆除公告》(辽沈浑南城限拆公告字(2026)第2101260820241105049号),你逾期仍未履行拆除决定,且无正当理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责成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你收到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之日起15日后对你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77-153号10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具体为:在房屋南侧三层新建建筑物2处,第一处在西侧外扩阳台,长约2米,宽1米,面积约2平方米。第二处在东侧,房屋向东扩建,长约1米,宽约1.5米,高约3米,面积约1.5平方米。房屋南侧二层的东侧房屋向东扩建,长约1米,宽约1.5米,高约3米,面积约1.5平方米。在房屋东侧二层搭建建筑物,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3米,面积约2平方米。在房屋东侧三层搭建建筑物,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3米,面积约2平方米。在房屋东侧四层搭建建筑物,长约2米,宽约1米,高约5米,面积约2平方米。以上面积合计约为11平方米,房屋搭建建筑物材质结构为砖混),予以强制拆除。你如主张对建筑材料的权利,应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前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本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后的24小时内将建筑材料清理完毕;逾期未清理的,本机关将执行代履行程序,代履行费用由你承担。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建筑材料,本行政机关将予以清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