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张晶晶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1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420260703052号

当事人:张晶晶

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具体建设情况为在房屋南侧建设了长约4.5米,宽约2.5米,高约3.3米,面积约11.25平方米,材质为砖混结构的建筑物。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沈阳市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授权黄帅于2026年7月31日做了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张晶晶存在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证明张晶晶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张晶晶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存在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沈阳市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黄帅证明张晶晶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存在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关于〈关于对浑南区金地樾檀山小区T27#411建设建筑物予以认定的函〉的复函》认定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026年9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4202607030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210126042026070305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房屋南侧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华园东路99-108号4-1/2-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在房屋南侧,长约4.5米,宽约2.5米,高约3.3米,面积约11.25平方米,材质为砖混结构的建筑物)。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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