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王娟行政处罚决定书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10-23

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5220260414030号

当事人:王娟

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26号3-4-1实施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本机关于 2026年4月1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5年4月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26号3-4-1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楼顶加盖的房屋长约10米、宽约6米、高约3米,面积约60㎡,加盖房屋的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证明王娟为当事人;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录像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浑南区全运五路39-26号3-4-1存在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

证据三: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关于《关于商请核实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情况函》的复函认定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26号3-4-1擅自建设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2026年08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 2101260220260414030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2101260220260414030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亦未要求听证。

本机关认为,你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26号3-4-1存在擅自建设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39-26号3-4-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楼顶加盖的房屋长约10米、宽约6米、高约3米,面积约60㎡,加盖房屋的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8月27日

主办:浑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浑南区委宣传部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1120003 公安备案号:21011202000218 辽ICP备08100350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浑南区委宣传部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