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820260703011号
当事人:姚丽坤
你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浑南区东陵东路77-52号3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具体情况在房屋一层北侧搭建房屋,长约6米,宽约2.5米,高约3米,面积约15平方米;在房屋二层房顶搭建房屋,长约9.5米宽约3.5米,高约3米,面积约33.25平方米;材质是钢筋混凝土。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沈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房产信息查询明细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身份;
证据二:现场照片、录像、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你有此行为;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你有此行为;
证据四:沈阳市自然资源局棋盘山分局关于“关于商请核实建筑物构筑物审批情况函”的复函,对该建设行为进行认定;
证据五:总平面图、一层平面图、二层、屋顶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2026年9月18日,本机关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先告字〔2026〕第2101260820260703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文号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2101260820260703011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
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浑南区东陵东路77-52号3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在浑南区东陵东路77-52号3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情节严重,根据《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的规定及《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在房屋一层北侧搭建房屋,长约6米,宽约2.5米,高约3米,面积约15平方米;在房屋二层房顶搭建房屋,长约9.5米宽约3.5米,高约3米,面积约33.25平方米;材质是钢筋混凝土)。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浑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