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旭、周家红
本机关于2026年8月5日对罗旭、周家红作出辽沈(浑南)城罚决字〔2026〕第21012608202605245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予以送达,经查决定书内未告知缴纳罚款的期限和方式,现就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补正。
补正内容: 在“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下方增加“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盛京银行或使用微信、支付宝在线上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原《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实体内容及其他事项不变。你此前按原决定书的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所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复议和起诉期限。加处罚款的数额,以你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后开始计算。
特此通知。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