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辽沈(浑南)城罚听告字〔2026〕第2101260320260511015号
当事人:吕私萱、宗佳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对你涉嫌在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8号1-5-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于2026年5月在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8号1-5-2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房屋楼顶搭建的建筑物共有三处,第一处在房屋楼顶南侧长约8米,宽约5米,高约4米的建筑物,面积约40平方米。第二处在房屋楼顶北侧利用阳台搭建的倒L型建筑物东侧长约6米,南侧宽约5米,西侧长约分别是5米、1米,北侧宽约分别是4米、1米,搭建的建筑物高约3米的建筑物,面积约29平方米。第三处在房屋楼顶北侧利用露台处搭建的建筑物长约3米,宽约2米,高约3米的建筑物,面积约6平方米,以上材质均为钢筋混凝土。)的行为。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并参照《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2024年)》第32号行政权力第2条,第4项:情节严重,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沈阳市浑南区长安桥南街7-8号1-5-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房屋楼顶搭建的建筑物共有三处,第一处在房屋楼顶南侧长约8米,宽约5米,高约4米的建筑物,面积约40平方米。第二处在房屋楼顶北侧利用阳台搭建的倒L型建筑物东侧长约6米,南侧宽约5米,西侧长约分别是5米、1米,北侧宽约分别是4米、1米,搭建的建筑物高约3米的建筑物,面积约29平方米。第三处在房屋楼顶北侧利用露台处搭建的建筑物长约3米,宽约2米,高约3米的建筑物,面积约6平方米,以上材质均为钢筋混凝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
202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