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用管理,保障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常态化问题排查和分类整改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浑南区农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因村庄人口流动、污水产生量变化等因素需临时停用或调整,需建立科学规范的停用管理机制。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浑南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成投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停用、封存、报废、拆除及重新启用等管理工作。涉及设施包括集中式污水处理站、分散式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等。
三、主要内容
(一)停用条件
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长期低于设施设计处理能力的 30%。农村改厕数量较低,导致污水收集量不足,无法满足设施正常运行要求。常住人口较少且居住相对分散,具备适宜的环境消纳能力,如农田灌溉、自然湿地净化等。污水处理设施因设计、施工等原因导致处理效果长期不达标,且修复成本过高。
(二)停用申请与审批流程
申请提交: 设施停用的,运维主管部门或设施产权单位需提前 三个月向区人民政府提交书面停用申请。
说明停用原因、预计停用期限等。方案编制:编制《设施停用方案》及《设施停用(封存)报告》,包括替代处理措施、环境监测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专家评估:由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家对停用方案进行技术评估,重点审核替代方案的可行性和环境影响。审定与备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三)设施替代方案
停用期间需制定替代方案,确保达到 “三基本” 要求: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公共空间基本没有生活污水乱倒乱排现象:基本闻不到臭味,公共空间或房前屋后基本没有黑臭水体、臭水沟、臭水坑等;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治理成效为多数村民群众认可。替代措施包括临时管网收集至邻近设施、化粪池预处理后还田利用、移动式污水处理设备应急处理等。
(四)设施封存管理
封存方法:对停用设施进行断电、断水,关闭进出水阀门,做好设备防腐、防锈处理。保护措施:设置明显封存标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设施区域,防止设备被盗或损坏。巡查制度:建立定期巡查台账,每月至少巡查 1 次,记录设施状态、周边环境等情况。
(五)环境监测计划
制定停用期间环境监测计划,监测对象包括受影响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监测频次: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水质监测,若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六)报废拆除与重新启用
报废处理:对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设施,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拆除后的设备和材料按规定处置。
重新启用申请:需重新启用设施时,管理单位向区人民政府提交申请,经评估合格后批准启用,并重新纳入运行管理体系。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设施、未履行评估报告义务、未执行替代方案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管理职责
浑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浑南区水务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停用审批、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设施停用的日常巡查和替代方案落实。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停用操作、维护保养和环境监测配合工作。
五、监督检查
运维主管单位需严格执行停用方案,建立专项台账,接受生态环境、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绩效评估,重点考核替代方案有效性、环境质量变化等指标,确保停用期间生态环境安全。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浑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浑南区水务中心负责解释。
文件解读单位:浑南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文件解读人:展宝元、张登用
解读人办公电话:88050513、237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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