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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第20号 满堂街道办事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1-09-23

各社区:

为进一步改革完善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充分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满堂街道办事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则

为深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和省、市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满堂街道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建立健全低保认定指标体系,充分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依据《关于修订印发<沈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沈民发【2020】19号)规定,结合满堂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满堂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内低保家庭保障认定、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一)低保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党对低保工作的领导;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特殊困难群体充分保障城乡困难居民基本生活;

3.坚持城乡统筹,推进城乡保障水平协调发展;

4.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

(二)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域内低保管理工作,制定满堂街道域内低保政策,组织开展各社区低保工作人员业务培训;负责域内低保确认、发放和管理工作,包括申请对象确认、保障金核定、动态调整等工作。

(三)各社区(村)负责本区域内低保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查工作和实际生活水平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并根据实地调查核实的情况提出对象确认、动态调整等审核意见。

二、申办条件

一般情况下按户办理低保,特殊情况人员可以单独申办(以下简称“单人保”)。按户申办低保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在满堂街道域内常住6个月以上;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城乡低保标准;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标准(沈民发【2020】19号);

(四)赡抚养人配合依法经济核查,申报财产。

三、终止保障

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且已取得低保保障的家庭终止保障;

(一)在一年内,除公派和全额奖学金留学、合法出国劳务外,因旅游、留学、经商、定居及非特殊原因有出国出境(含港澳台地区)记录的;

(二)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不具备独立赡抚养老人或子女能力的人员,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或转移自己法定拥有或应得的财产、放弃法定应得的赡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造成基本生活无法保证的,终止保障,且三年内不予受理低保审批;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以高消费为前提的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无不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五)高档装修住房,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有高价值收藏品、有大额馈赠和礼金支出的;

(六)经市区民政部门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认定不予受理的。

四、申请与受理

(一)沈阳市低保分为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无承包土地或山林,且不参加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可向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实际居住6个月以上)的社区申请城市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农村低保,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无农村低保的,在土地、山林或者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所在地申请。

(二)户主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以作为低保申请人,向社区(村)直接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社区(村)代为提出申请,如需要代理人,需经社区社区(村)集体研究决定并登记备案。

五、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全部赡抚养人及其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件;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赡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下列相关证明材料能够在沈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或通过政府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申请人可不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不能实现信息化查询的,由申请人提供。

1.家庭全部房产、车辆、金融资产等财产证明;

2.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3.承包土地、山林、水域证明;

4.学生证明、医疗证明、残疾证明、婚姻证明、失业、申请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市场主体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审核、确认和低保金发放

受理申请后按照以下程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

(一)在申请过人提供完备的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所受理的社区(村)组织专人采取入户调查、实地察看、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入户走访调查表》,必要时通过民主评议后,将调查、评议结果反馈给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如符合办理低保家庭,应填写《沈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确认表》,且在所受理申请的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所受理的社区(村)填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确认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如申请人对审核及经济状况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公共服务办公室申请复议。

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劳动能力认定

低保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含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18周岁以上身患重残及其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抚养关系且上期共同居住的人员(不包括能独立生活的35周岁以上子女和35岁以下成年已婚子女);

(五)符合上述条件的看守所羁押人员(含取保候审)、社区矫正人员(含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应认定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下列人员不列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一)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军事院校就读得士兵学员;

(二)脱离家庭、独立生活3年及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四)戒毒期在3个月以上的正在戒毒所强制戒毒人员;

(五)依法确定的失踪人员,对下落不明满2年以上可由当地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证明的。

八、动态管理与监督

加强低保动态管理,社区(村)需要对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季度核查一次以上,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两个月核查一次以上。符合期内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低保金额度不做调整,对低保对象生存状况和就业、收入、财产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及时反馈给公共服务办公室核准,重新调整低保金额度。

九、法律责任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满堂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纪检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准就法律责任。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的;

(二)不符合救助条件、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及时调整处理的;

(三)收受申请人和救助对象财物的;

(四)不按规定发放、截留、挤占低保金的;

(五)泄露低保申请人居民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七)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已按规定全面类型信息核对和调整审核程序,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依法依规免予问责。

申请人法律责任:

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终止低保且6个月内不予受理低保申请,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拒不退回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同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一)采取隐瞒虚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

(二)领取低保金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变动,不如实报告情况的;

(三)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干扰低保工作,扰乱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工作秩序,侮辱、谩骂、低保工作人员的;

(四)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动态管理的。

十、附则

脱贫攻坚期间,做好农村低保与脱贫攻坚兜底保障的政策衔接,在本方案的基础上,按照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条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兜底保障。本方案自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浑南区满堂街道办事处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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