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7月7日批准《关于沈阳市浑南区2023年度第47批次建设用地的请示》,同意将浑南区集体农用地1.9495公顷(含耕地1.90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作为沈阳市实施规划建设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于2024年7月18日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市浑南区2023年度第47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辽政地〔2024〕43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用地面积及位置
批准征收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李巴彦村集体土地0.3303公顷,其中农用地0.3303公顷,征收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王家湾村集体土地0.0842公顷,其中农用地0.0842公顷,征收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杨官村集体土地1.535公顷,其中农用地1.535公顷。
二、严格依法履行批后实施程序,妥善解决好被用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浑南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23〕5号)等法律及规章制度,制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沈阳市浑南区2023年度第47批次建设用地),并于2023年7月1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于2024年3月8日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充告知,调整了征地范围,相关补偿安置工作由街道办事处协调组织相关部门按此公告实施。
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项目提供土地。
四、辽政地〔2024〕435号批复自2024年7月18日印发之日起生效。
五、附则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次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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