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租赁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并在本市居住;
(二)持有民政主管部门发放的《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承租公有住房家庭申请租金核减的,不受家庭公有住房面积的限制);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低收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信息表》;
(二)《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核准(复核)表》;
(三)《辽宁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辽宁省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以及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并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签署受理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受理意见及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天。初审合格的,上报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并抄报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及办理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证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现居住地、办理低保证或者低保边缘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调查、核实,并在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同时组织公示。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市)民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
(四)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初审资料后,应当在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五)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资料起4个工作日内,会同市房屋登记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情况在“沈阳市住房保障网”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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