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9]第14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9-12-19

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9]第14号

2019年11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 [2019]757号土地批件批准征用东湖街道杨官村7.6915公顷集体土地作为沈阳市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沈阳市2018年度第33批次实施方案。                                           

二、征用土地位置

征地位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杨官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编号:2019-hn-w002-C)。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本次征收浑南区东湖街道杨官村旱地7.5014公顷、其他草地0.1901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7.6915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标准依据《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及时完成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工作的函》(辽国土资函[2018]180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8]38号)文件规定执行。东湖街道杨官村为II类区片,区片价格为150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5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1153.7250万元。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附则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次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日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

主办:浑南区人民政府 承办: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浑南区委宣传部 浑南区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单位:沈阳市大数据管理中心(沈阳市信息中心、沈阳市信用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2101120003 公安备案号:21011202000218 辽ICP备08100350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浑南区委宣传部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