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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8]第10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06-08

  2018年4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有关规定,以辽政地[2018]278号土地批件批准将浑南区白塔街道小张尔村和毡匠村14.5604公顷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征为国有,同时将小张尔村0.2367公顷集体建设用地征为国有,作为浑南区实施市级规划建设用地。现将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沈阳市2017年度第39批次实施方案用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征地位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小张尔村和毡匠村(具体位置详见勘测定界图,编号: 2017-hn-w043-htsl-1、2017-hn-w043-htsl-2)。

  三、被征地村及面积

  本次征收浑南区白塔街道小张尔村水田12.0555公顷、旱地0.7232公顷、果园0.1830公顷、坑塘水面0.4412公顷、工业用地0.2367公顷;征收浑南区白塔街道毡匠村水田0.9996公顷、旱地0.0089公顷、其他林地0.1490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4.7971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标准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文件规定执行。浑南区白塔街道小张尔村为Ⅳ类区片,区片价格为121.5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21.5万元/公顷;白塔街道毡匠村为Ⅱ类区片,区片价格为138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38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为1816.9464万元。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村民委员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附则

  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户及相关权利人对本次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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