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以辽政地[2018]280号土地批件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要求,依据桃仙街道安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征地调查结果确认材料,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本次征收浑南区桃仙街道于山屯村旱地12.2194公顷、坑塘水面1.7479公顷、农村道路0.0060公顷、工业用地3.3000公顷、农村宅基地0.4139公顷、其他草地2.0983公顷,合计征收集体土地19.7855公顷作为沈阳市2017年度第67批次实施方案用地。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数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地补偿标准按《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国土资[2015]339号)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执行。浑南区桃仙街道于山屯村为Ⅳ类区片,区片价格为121.5万元/公顷,实际补偿标准为121.5万元/公顷。
以上补偿费用先拨付给桃仙街道,再由桃仙街道协调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合理使用。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浑南区拆迁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实施(具体支付方式由拆迁部门负责实施)。
四、其他有关征地补偿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送达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
联系电话:024-24225987
特此公告。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浑南分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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