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征收土地预公告》(沈浑征预告字[2023]44号),决定对该公告涉及地块内地上附属物给予征收补偿。结合浑南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沈阳市浑南区2023年度第35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详见由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图幅号:2023-HN-E001、2023-HN-E002、2023-HN-E003)。
三、征收实施主体部门
沈阳市浑南区东湖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五、征收补偿标准
1.耕地上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按照《东陵区(浑南新区)东湖街道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沈东陵(浑南)政办发[2011]49号)规定标准执行。
2.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按照《沈阳浑南区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相关征收会议纪要及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3.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企事业单位补偿:参照《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执行
4.其他补偿:过渡期安置补助费:1000元/月/户。其中: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4个月过渡期安置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自签订协议之日起,由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24个月的安置补助费。交房时,按实际发生月份多退少补(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东湖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浑南区征收疑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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