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沈阳桃仙机场二跑道项目顺利实施,按照省、市政府工作部署及项目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沈阳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沈阳市城中村改造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印发浑南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东陵(浑南)政办发[2012]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与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浑南区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王滨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以沈阳桃仙机场二跑道项目用地征收勘测定界图确定的征地范围为准(具体范围详见市自然资源局浑南分局提供的勘测定界图)。
三、签约期限
自签约通知之日起一年内。
四、一般规定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对被征收户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
(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安置,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五、宅基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认定
1.宅基地住宅房屋按宅基地证载、新批认证单或分户认证单证载使用权面积(以下统称“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的50%与房屋产权证载面积择一计算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小于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50%的,按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50%计算;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大于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50%的,按房屋产权证载面积计算。
2.住宅房屋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认定,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结合不动产权属证件、批准文件载明的四至,按宅基地使用权人、村委会共同指认宅基地四至界线,对实占宅基地进行面积测绘。测绘结果需在所在村委会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测绘机构出具的宅基地测绘面积作为认定住宅房屋院落实占宅基地面积的依据。
3.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不足300平方米而测绘实占宅基地院落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可以按照300平方米标准进行补偿。由村“两委”书面确认实际使用,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按测绘机构出具的宅基地测绘面积作为认定实占宅基地面积的依据。
4.宅基地住宅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大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面积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面积确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宅基地上住宅房屋产权证载面积小于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面积的,按住宅房屋产权证载面积确认被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面积。
(二)宅基地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宅基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房票安置)和实物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收户自愿选择:
1.货币安置方式
(1)货币补偿
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425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宅基地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2)房票安置
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使用房票在浑南区房源超市中购买商品房。
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应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房票安置申请,签订《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货币)》和《住宅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协议》。
房票票面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房票票面金额=征收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宅房屋市场评估单价×补偿面积。其中,评估单价由本次征收已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面积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搬家费、过渡期补助费、搬迁奖励费、房票奖励、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
房票安置的具体安置办法按照浑南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2.实物安置方式
(1)回迁地点为全运五路北沈本二街东地块。
(2)按照相关区政府及街道总体回迁计划组织回迁,不设楼层差。
(3)按认定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政府提供的安置房源中安置。每户实际安置房屋面积多于补偿安置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被征收户按425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户按照市场价购买。实物安置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4)选房顺序按协议号和房屋拆除通知单号两者相加的平均数为选房顺序号。
3.搬迁补助费:给予被征收户宅基地住宅房屋1000元的搬迁综合补助,包括搬家费、电话迁移费、有线迁移费等。
4.过渡期补助费:被征收户临时过渡期补助费按1000元/月标准。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被征收户2个月临时过渡期补助费。实行实物安置的一次性按24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计算,交房时按实际发生月份多退少补。
5.奖励费:为鼓励被征收户积极配合,高效推进项目征收工作,对在规定时间内签约搬迁的,按照先签先奖、多签多奖、按时奖励原则,给予奖励,具体如下:
(1)被征收户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签约的,给予5万元/院的签约奖励;自通知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完成签约的,则给予4万元/院的签约奖励。
(2)被征收户自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签约并在签约后15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5万元/院的搬迁奖励。自通知之日起61日至90日内完成签约并在签约15日内完成搬迁交房的,给予4万元/院的搬迁奖励。
(3)自签约通知之日90日内本村签约院落数超过应征收总院落数90%的,则对所有已签约户额外给予5万元/院的奖励费;
在规定期限内未签约的,则不予奖励。人均25平方米补偿户不享受奖励政策。
6.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综合补偿:对宅基地使用权证证载使用权面积或新批认证单、分户认证单载使用权面积50%以外的面积给予综合补偿;依据有证房屋面积补偿的,按有证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宅基地剩余面积给予综合补偿。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综合补偿标准为3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选择评估补偿的,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收实施单位按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评估价予以补偿。
7.同一个宅院内,以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作为确定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依据的,被征收宅基地院落内可用于确定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的宅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30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当地耕地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8.利用宅基地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补助:利用住宅从事经营且持有营业执照的,依据工商核档的经营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补助费。
(三)宅基地分户认证补偿
1.宅基地住宅房屋按照宅基地证载或新批认证单载使用权面积按本方案给予“一户一宅”征收补偿的,被征收户(主户)中具备宅基地分户认证条件的家庭成员可利用宅基地证载或新批认证单载使用权面积以外的实际超占面积依本方案规定履行宅基地分户认证程序,分户认证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不得超出300平方米。
街道办事处依据分户认证单载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按“一户一宅”政策对分户认证宅基地住宅房屋的被征收户(分户)予以征收补偿。
2.分户需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被征收户(主户)宅基地实际超占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2)新分户人员在征收公告发布日前已年满18周岁且在本村无宅基地;
(3)新分户人员须为被征收户户主的直系亲属;
(4)新分户人员系本村村民或拥有本村家庭承包权。
对于正在上学、参军、出国留学(务工)、在押、服刑的新分户人员,其在本村有承包地的,在满足上述第(1)(2)(3)条规定的同时,还需提供有关学校、部队、使领馆、司法机关出具的在上学、服役、留学(务工)、在押、服刑等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公职人员、享受国家住房补贴人员和外来非农户(后迁入的城市人口)不适用本分户政策。
3.宅基地分户认证的程序
村“两委”书面确认及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公示(附标注位置、面积的航拍图)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委会、派出所在分户认证单上盖章确认,街道办事处对宅基地分户认证予以审核并在分户认证单上盖章最终确认。经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分户认证单上的新分户人员即为予以分户补偿的被征收户(分户)户主。
(四)配偶曾取得过征收补偿的处理
1.被征收户户主配偶于婚前取得过宅基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住宅房屋按“一户一宅”补偿政策予以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户户主配偶在与被征收户户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过宅基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住宅房屋不享受“一户一宅”征收补偿;但如被征收户夫妻双方补偿可回迁安置面积未达到150平方米或本户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未达到25平方米的,可以依据院落面积等实际情况对被征收户进行补足。
(五)宅基地住宅楼房及地下室补偿
1.经核档(核查不动产登记档案)及联合普查测量,宅基地上的有证或无证的农村村民住宅楼房总建筑面积超过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50%的,由村“两委”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超过部分面积可给予评估补偿,如该楼房占地面积超过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50%的,则宅基地综合补偿部分的面积以扣除该楼房占地面积后剩余宅基地面积为准。
2.院落内与主体房屋一同建筑的地下室,依据联合普查测绘面积予以综合补偿。
(六)不动产有证无档的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核档(核查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经村“两委”认定,并附院落地形图、房屋坐落位置图公示无异议后,提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按有证房屋依本方案规定予以征收补偿。
(七)夫妻拥有多个宅基地证的补偿
1.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多个宅基地证且多个宅基地证对应宅基地不在同一院落的,该被征收户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确认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选择一处宅基地院落按“一户一宅”予以补偿并享有分户权利;其余宅基地院落按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证载使用权面积外有剩余宅基地面积的,符合分户条件可以享受分户政策。
(2)选择一处宅基地院落按“一户一宅”予以补偿并享有分户权利,其余宅基地院落的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审批确认给宅基地使用权证载使用权人的直系亲属,该项宅基地使用权的重新审批确认除需按本方案规定履行宅基地使用权新批认证程序外,还需宅基地证载使用权人、房屋权属证书证载所有权人出具放弃补偿权利书面声明及其他直系亲属签字同意。在履行村“两委”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后依据新批认证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补偿。
2.夫妻双方或一方持有多个宅基地证且多个宅基地证对应宅基地在同一院落的,该被征收户可以选择如下方式之一确认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选择一处宅基地证项下的宅基地以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按“一户一宅”予以补偿;其余宅基地证项下的宅基地按其上有证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证载使用权面积外仍有剩余宅基地面积的,符合分户条件可以享受分户政策。
(2)选择按宅基地院落宅基地总面积进行补偿,被征收户(主户)以一处宅基地证载使用权面积按“一户一宅”予以补偿,宅基地院落有剩余宅基地面积的,符合分户条件可以享受分户补偿政策。
3.夫妻双方或一方签订多个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只给予一户搬迁补助费、过渡期补偿及征收奖励费。
(八)买卖、继承、赠与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关于印发征收补偿涉及买卖继承等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九)宅基地新批认证
按照《关于印发浑南区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若干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
(十)人均25平方米面积补贴
按照《关于印发浑南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面积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7〕58号)》文件执行。
(十一)非农业户征收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非农户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十二)同一宅基地院落内宅基地证载使用权人和房产证载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征收补偿
按照2018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姓名不符问题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六、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一)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3000元/亩。
2.坟墓补偿标准:3000元/座。
3.鱼塘水面经营损失补偿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水生养殖物搬运费标准为3000元/亩。
4.其他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据实补偿。
(二)补偿程序
(1)确权。村委会依据地上附着物权属申报人出具所有权确认书面承诺书及被征收户土地承包合同或租赁协议等材料,出具地上附着物权属确认书面证明。
(2)核量(核查测量地上物数量及面积)。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委会、被征收人、测绘机构、评估机构、复核机构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普查组对地上物进行核量并在核量单上共同签字确认。
地上附着物涉嫌抢栽、抢建以及违法用地等情形的,征收实施单位按《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沈浑南政发【2019】20号)履行相应认定程序后予以处置。
(3)公示。核量结果应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4)评估。现场核量结果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估机构依据核量数据、影像等资料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
(5)补偿公示。依据评估结果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的,街道办事处应对补偿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6)补偿。补偿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按浑南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被征收人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
七、非住宅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非住宅房屋补偿,应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货币补偿包括非住宅房屋补偿款、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货物运输费和设备拆装运费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认定
1.街道办事处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结合不动产权属证件、批准文件载明的面积及非住宅房屋现状对非住宅房屋进行面积测绘。
2.街道办事处将测绘机构出具的非住宅房屋测绘面积及村委会书面同意材料在征收区域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7日且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以测绘机构出具的非住宅房屋测绘面积作为认定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的依据。
3.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补偿标准
1.非住宅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机器设备材料等补偿标准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结果为准。
2.非住宅房屋具备如下条件的,按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以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24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具有注册经营地为征收区域内的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具有本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完税证明;
(3)非住宅房屋未受行政处罚或未被立案查处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承租非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非住宅房屋补偿面积以2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承租企业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用场地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实测土地面积以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动力电电权补偿标准为1100元/千瓦(该项定额补偿标准包含电权对应的变电器、线杆、电线电缆)。本次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上、集体农用地上附着的动力电电权补偿亦按此标准执行。
八、附则
1.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浑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本方案未列明的有关征收补偿事项,按浑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的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及浑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的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均未明确的征收补偿疑难事项,由浑南区相关征收疑难会议审议确定。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