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华园路金阳大街西-1地块项目《地上物征收补偿方案》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06-02

为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建设水平,根据浑南区总体规划及区政府的部署,决定对华园路南金阳大街西-1地块项目地块内地上物给予征收补偿,为了保证浑河站东街道域内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结合浑河站东街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项目

华园路南金阳大街西-1地块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北至:用地界;西至:用地界;南至:用地界(详见华园路南金阳大街西-1地块征收范围图)。

三、征收实施单位

沈阳市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五、一般规定

(一)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对被征收户给予公平、公正补偿的原则。

(二)自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房屋租赁、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不予补偿。

(三)征收补偿安置,经各部门审核通过后,依法予以补偿安置。

六、耕地地上物补偿政策

依据《浑河站东办事处域内集体耕地地上物征收补偿实施细则》执行。

七、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一)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认定和分户认证补偿参照《关于印发浑南新城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沈东陵(浑南)政办发[2012]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宅基地上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及标准

宅基地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特殊项目除外),由被征收居民自愿选择:

1.货币安置方式

按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评估价格6290元/平方米的标准,对被征收宅基地住宅房屋的补偿面积进行货币补偿。

2.实物安置方式

(1)选择实物安置的,向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实物安置房源。实物安置房不设楼层差价。

(2)按认定的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街道提供的安置房源中安置,每户实际房屋面积多余补偿安置面积20平方米及以下的,由被征收人按6290元/平方米价格购买;超过20平方米以上的,由被征收人按照市场价购买。实物安置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面积为准。

(3)选房顺序按协议号和房屋拆除通知单号两者相加的平均数为选房顺序号。

3.搬迁补助费:1000元/户。

4.过渡期补助费:被征收户临时过渡补助费按1000元/月/户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临时过渡期补助费;选择实物安置的一次性支付24个月临时过渡期补助费。

5.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综合补偿:对宅基地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以外的宅基地剩余面积上的地上物给予综合补偿。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综合补偿标准为600元/平方米。

6.电话迁移费:300元/台(需提供征收公告下发前一个月的有效缴费凭证)

7.有线电视宽带迁移费:430元/户(需提供征收公告下发前一个月的有效缴费凭证)

8.被征收户对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选择评估补偿的,应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征收实施单位按宅基地剩余面积地上物评估价予以补偿。

9.利用宅基地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补助:利用民宅从事经营且持有营业执照的,依据工商核档的经营面积给予150元/平方米补助费。

10.动力电电权补偿费: 动力电权补偿标准为1100元/千瓦(该项定额补偿标准包含电权对应的变压器、线杆、电线电缆)。本方案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上的动力电电权补偿亦按此标准执行。

(三)配偶曾取得过征收补偿的处理

1.被征收户户主配偶于婚前取得过宅基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住宅房屋按本方案补偿政策予以征收补偿。

2.被征收户户主配偶在与被征收户户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过宅基地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的,被征收宅基地住宅房屋不享受“一户一宅”征收补偿;但如被征收户夫妻双方补偿安置面积未达到150平方米或本户人均住房面积补贴未到25平方米的,可以依据院落面积等实际情况对该被征收户进行补足。

(四)不动产有证无档的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经核档(核查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将被征收的宅基地上住宅房屋附院落地形图、房屋座落位置图公示无异议后,提报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按有证房屋依本方案规定予以征收补偿。

(五)买卖、继承、赠予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关于印发征收补偿涉及买卖继承等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六)人均25平方米面积补贴

按照《关于印发浑南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面积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7]58号)》文件执行。

(七)非农业户征收补偿

按照《关于印发非农户征收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沈浑南政办发[2017]15号)》文件执行。

(八)同一宅基地院落内宅基地证载使用权人和房产证载所有权人不一致的征收补偿

按照2018年3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姓名不符问题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文件执行。

八、其他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收补偿

除本方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地上物以据实评估方式予以征收补偿。

九、附则

1.在本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日起,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居民,浑南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2.本方案未列明的有关征收补偿事项,按浑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的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规定执行,本方案及浑南区人民政府已发布的征收补偿相关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均未明确的征收补偿疑难事项,由浑南区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依据实际情况上报区征收疑难会议审议确定。

3.本方案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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