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桃仙机场二跑道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6-06-23

为了提高城市整体建设水平,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政府令第46号)的相关规定及沈阳市推进沈阳桃仙机场二跑道建设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做好桃仙国际机场第二跑道项目涉及国有土地及地上物征收工作的函》要求,决定对桃仙街道辖区桃仙机场二跑道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结合浑南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桃仙机场二跑道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红线,南至:用地红线,西至:用地红线,北至:用地红线。[详见辽宁沈阳桃仙机场第二跑道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桃仙机场二跑道用地预审图三、五、十(国有)]

三、征收部门

沈阳市浑南区桃仙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

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

五、征收补偿标准

1、本方案公布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租赁;

(4)企业工商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2、征收非住宅房屋的,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承担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用;

(3)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用;

(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

3、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

(2)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具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完税证明。

4、征收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的,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公告前两年经审计的单位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由征收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按照评估确定。

5、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征收双方可以选择房票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6、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按浑南区人民政府相关征收规范性文件认定为应予补偿的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由桃仙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浑南区征收疑难工作会议研究解决。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6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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