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18〕16号
沈浑南政办发〔2018〕16号
关于印发征收补偿涉及买卖继承等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买卖、继承、赠与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及《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姓名不符问题征收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5日
关于买卖、继承、赠与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合法权益,解决以买卖、继承、赠与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以买卖形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房屋产权已过户或房屋产权虽未过户但有完税证明或有交易契证,而房屋占有的宅基地使用权未更名过户的
1.买方为本村村民
(1)卖方只有一块宅基地且买方原有宅基地已出卖或无宅基地,买入房屋可以占有的宅基地面积按照“一户一宅”政策予以征收补偿。
(2)卖方有两块以上(含本数)宅基地的,则无论买方在本村是否有宅基地,买入房屋均按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补偿;
(3)买方在本村有宅基地的,则其原有宅基地按“一户一宅”政策予以征收补偿,买入房屋按房屋产权面积予以征收补偿;
2.买方为本区内外村村民
(1)买方在外村有宅基地或卖方有两块以上(含本数)宅基地的,买入房屋按产权面积予以补偿;
(2)买方在外村无宅基地且卖方只有一块宅基地的,由买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出具买方无房、无宅基地证明材料,买入房屋可以占用的宅基地面积按“一户一宅”政策予以补偿,但不享受分户权利。
3.买方为本区非农户或外区居民
买入房屋按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补偿。
(二)仅有房屋买卖合同,而房屋、宅基地证均未更名过户的
1.同时具备如下条件的,买入房屋按本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所列各类情形分别予以补偿:
(1)卖方须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房屋买卖合同真实;
(2)买方须出具结书,确认买入房屋为其购入;
(3)买入房屋已实际交付买方占有使用。
2.买入房屋虽不具备上条条件的,但生效判决、裁定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或确认买方对买入房屋享有权益的,买入房屋可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所列各类情形分别予以补偿。
二、以继承形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可以以其配偶为被征收人,就该宅基地上房屋按“一户一宅”政策予以补偿。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的,同时具有如下条件的继承人,可按“一户一宅”政策对其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予以补偿:
(1)具有本村村民身份;
(2)征收补偿公告发布日已年满18周岁;
(3)从未分配过宅基地。
未同时具有如上条件的继承人,对其继承的宅基地上房屋按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补偿。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只可择其一确定被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三、以赠与形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
同时具有如下条件的受赠人,可按“一户一宅”政策对其受赠的宅基地上房屋予以补偿:
(1)受赠人为赠与人的直系亲属;
(2)具有本村村民身份;
(3)征收补偿公告发布日已年满18周岁;
(4)从未分配过宅基地。
未同时具有如上条件的受赠人,对其受赠的宅基地上房屋按房屋产权面积予以补偿。
四、以买卖、继承、赠与形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按“一户一宅”政策予以补偿应当履行的程序
(一)被征收人出具要求享受“一户一宅”政策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两委”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代表大会对被征收人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进行确认,并对书面申请进行表决,表决通过的,村“两委”出具书面确认文件并在本村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的,村“两委”应将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表决材料、村“两委”书面确认文件、被征收人书面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
(四)街道办事处对村“两委”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按本意见规定的补偿标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本意见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姓名不符问题征收补偿的指导意见
我区目前征收补偿政策按照以宅基地为主,房产证为辅的补偿原则,即房产证面积小于宅基地使用权面积50%的,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50%进行补偿;房产证面积大于宅基地使用权面积50%的按房产证面积进行补偿。由于历史原因,我区集体土地上存在大量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姓名不符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在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没有争议的情况下,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1.宅基地使用权人与房产证所有权人分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房产证所有权人按房产证面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宅基地使用权人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50%减去已签协议的房产证面积确定房屋补偿面积,其余面积进行综合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及奖励费等按一户计算。
2.宅基地使用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即:房产证所有权人放弃房产证补偿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按宅基地使用权面积50%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3.房产证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即:宅基地使用权放弃宅基地上住宅房屋补偿权利,房产证所有权人按房产证面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剩余面积给予宅基地所有权人综合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及奖励费等按一户计算。
本意见由区征收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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