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18〕23号
沈浑南政办发〔2018〕23号
关于印发浑南区政府采购重点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政府采购重点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4月11日
浑南区政府采购重点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防止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排他性质条款,达到公平、公正,减少供应商质疑和投诉,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家论证制度是指在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为保证文件编制质量,在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前,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专家论证项目范围:区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保障民生的项目(以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当年确定范围为准)。
第四条 专家论证的内容:主要对采购文件中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部分、评分标准部分、采购需求部分等进行论证。专家需从严谨性、清晰性、简洁度、公平性、完整性、指引性等方面进行论证。
第五条 参加专家论证会议人员范围: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采购人、相关领域论证专家,项目涉及的社会代理机构。对于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可以邀请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参加论证会。
第六条 专家论证的程序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即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会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论证专家。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财政部门指定的专家库中选择确定不少于3人的单数论证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要求的,可以在相关专业领域中邀请权威专家参加论证,但专家库以外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2人。
(二)介绍相关情况。采购人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编制采购文件的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向论证专家介绍采购文件编制情况。
(三)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论证专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证。论证专家要结合要求论证的内容对采购文件提出论证意见,并形成《采购文件专家论证意见书》,与会专家对论证意见书签署确认意见。
(四)采购人确认论证意见。采购人对论证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进行确认,签署确认意见。
(五)签字完毕的论证意见分别报备给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项目涉及的社会代理机构。
第七条 专家论证意见的使用: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根据论证专家的论证意见和采购人的确认意见,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形成新的采购文件。论证专家对论证意见负责,采购人对确认意见负责,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对最终形成的采购文件负责。采购人要严格监督集采机构或社会代理机构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并在网上发布采购文件。
第八条 其他规定
(一)采购人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且不得在论证会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或影响论证公正性的意见。
(二)参与论证的相关人员对论证内容及相关信息要严格保密。
(三)参加论证的专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回避制度,且不得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
(四)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必须客观、公正、依法履行论证职责,论证专家在论证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家论证费用标准参照辽财采〔2017〕511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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