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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沈浑南政办发〔2018〕54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09-13

沈浑南政办发〔2018〕54号

关于印发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

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充分发挥沈阳市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重点推进文化旅游业、文创产业、文化会展业和休闲娱乐业发展,形成“一带、一区、多点”的空间格局,以重大项目带动园区快速发展,以高度开放融合打造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长极,将园区打造成为东北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高地,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和示范效应。结合棋盘山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对在棋盘山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内新注册并办公的文化企业,经核准,给予200平米以内,租金不超过400元每平米,前三年100%的租金补贴(超出标准部分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条 对在示范园区内新注册的文化企业,购置办公经营场地用于增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经核准,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  对特色楼宇或重点园区集聚发展文化、旅游及相关产业的,按照特色楼宇或重点园区年累计贡献给予楼宇物业实际拥有者、重点园区实际经营者适当补贴支持,最高不高于对区域实际贡献的60%给予补贴支持;对企业进行文化产业孵化器等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的,按当年实际发生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入驻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核心区文创空间和创客基地,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和文化创客,对其投入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运营补助。

第五条  对入驻百合文旅创客工场的中小微企业和文化创客,自设立或引进年度起三年内,对浑南区每年实际经济贡献超过5万以上的奖励50%用于支持其发展。

第六条  在园区设立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区引导基金可按实际募集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比。

第七条  鼓励区内文化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品牌企业,对新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对新获评国家驰名商标、国家级名牌、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九条  对代表棋盘山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参加国家级文化产业展会或国际知名展会的企业,经批准,给予展位费50%的补助,每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  园区文化企业及产品当年获得国际、全国、省级具有影响力的奖项,根据最终获奖情况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其文化产品正面反映浑南及棋盘山园区题材,讲述浑南及棋盘山人物故事或突出园区地名及景观的,根据其在国际、全国、省级获得的影响力,经批准,参照该条奖励执行。

第十一条  对获国家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100万元奖励;对获辽宁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作品,予以制作单位每部3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支持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加速发展,对于经审计确认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1亿元、5亿元,且较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增速不低于20%,利润增速不低于10%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逐级达到突破标准的,按政策给予差额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力度引进国内外上市文化企业总部落户棋盘山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于总部迁到棋盘山的文化产业园区的,奖励2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入驻园区文化企业获批的国家、省级文化创意类项目专项资金,按实际投入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

第十五条  对在园区举办的文化展览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室外以及非专业会展场馆的展览面积按0.5系数折算)的重点展览项目,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对在园区内举办的各类文化会议,会期达2天以上(含)的国际性会议参会人数达到200人(境外参会人数达50人的),给予10万元补助;全国性会议参会人数达到300人及以上(省外参会人数达100人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助。

第十七条  对企业在园区内承办的市级以上品牌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前三年按活动投入经费的20%进行补贴,第一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二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第三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省认定、备案的文化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发展规模、服务水平及服务企业数量等实际情况,给予30-1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主体获得此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在园区内举办的2天以上(含)的国际性、全国性重点文化体育旅游展会(赛事)活动等,展会(赛事)总投入超过50万元给予5%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浑南区政府将针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结合实际情况,提供部分物理空间。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入驻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享受相关奖励的企业须在浑南区注册且在浑南区税务部门缴纳全部税金,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受奖励企业如在获补贴5年内要迁出,应事先书面报告区财政局,所享受的财政资助应退还区财政。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与区内其它职能部门资金补助政策不可兼得,所需资金从区财政每年列支5000万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中拨付,申报、落实政策主管部门为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本政策由区文体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暂定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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