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20〕36号
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个转企”工作扶持奖励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个转企”工作扶持奖励措施
为进一步激活“个转企”内生动力,提高工“个转企”作质量,促进小微企业体做大做强,助推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个转联办发〔2020〕3号)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奖励措施。
1.为加强“个转企”工作中对小微企业的扶持,更好的推动政策落实,区政府设立每年50万元奖励资金作为当年“个转企”工作奖励资金总额。
2.对当年“个转企”转为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代账经费1000元。
3.根据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情况,对工商登记满一年且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后,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满三年后经联合审核符合在三年内均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账证健全的企业给予2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同时,税赋增加部分实行奖励返还。
4.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就业及创业政策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对于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自转型为企业之日起,区政府在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
5.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同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6.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在我区成立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其个人所得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相关规定执行。在我区成立满3年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条件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
本措施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三年,期间与发布新政策和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以新政策和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