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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浑南政办发〔2022〕6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2-06-09

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浑南区促进

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沈浑南政发〔2021〕3号)要求,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影视产业的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浑南区有关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报企业认定范围: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影视工作室、影视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影视培训、剧本创作、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等企业。 

第三条  申报企业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符合《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奖励补贴范围,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于项目启动前1个月向棋盘山管委会企业服务局进行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时间、地点、项目内容、主体(办)单位、投入资金等。

第五条  在浑南区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付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奖励补贴,成立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审核奖励补贴。 

第二章 认定标准及要求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提供下列基础要件

1.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备案书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复印件;

4.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信用中国申报当期截图)。

第七条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 

(一)适用范围

申报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缴纳社保均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奖励标准

按区域经济贡献给予企业奖励,具体如下:

2万元(含)以下部分不奖励;2万元-50万元(含)给予区域经济贡献50%的奖励;50万元-100万元(含)给予区域经济贡献75%的奖励;100万以上给予区域经济贡献100%的奖励。本细则有效期内最高可连续奖励三年。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2.纳税申报表;

3.缴纳和返还的相关税费、员工社保的凭证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缴纳和返还税费汇总表、明细表。     

第八条  鼓励企业投资

(一)适用范围

申报企业在棋盘山地区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影视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包括土地成交价款、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

(二)奖励标准

按已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项目合规相关证明材料(立项报告、土地合同、多规合一平台审批或备案等证明);

2.固定资产投资的汇总表及明细表;

3.提供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

第九条  鼓励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基地)

(一)申报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补贴:

1.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建筑面积须在1500平方米及以上,入园的影视企业数量占比达到60%及以上。

2.首次获批国家3A、4A、5A级景区评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基地)且入园影视企业达10家及以上。

(二)奖励标准

1.入园影视企业达30家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奖励2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80家以上的,奖励300万元。一个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2.对首次获批国家3A、4A、5A级景区评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给予申报企业奖金奖励,分别为3A级奖励30万元、4A级奖励80万元、5A级奖励200万元。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建筑面积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2.入园企业的名单及营业执照(名单中需包含企业名称、入驻时间、行业类别、联系人及电话等);

3.与入园的影视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复印件,房租收入汇总表、明细表;

4.入园影视企业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连续3个月以上缴纳相关税费、员工社保的凭证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税费及社保汇总表、明细表;

5.国家A级景区评定正式审批文件。

第十条  鼓励剧组搭台造景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拍摄的影视作品须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2.剧组在棋盘山地区拍摄需要建设临时景观是指在世博园、关东影视城、沈阳森林动物园、国家森林公园、鸟岛、棋盘山景区或棋盘山地区的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内建设临时景观;

3.对于实景搭建具有使用价值的临时景观,应与浑南区签订搭建的临时景观转让协议。

(二)奖励标准

建设的临时景观给予建设资金总额5%的建景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实景搭建具有使用价值的临时景观,经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浑南区作为受益方,给予建设资金总额30%的建景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2.临时景观施工图;

3.临时景观完工照片;

4.影视作品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材料;

5.建设资金的汇总表、明细表;

6.建设资金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

7.临时景观转让协议。

第十一条  鼓励剧组取景拍摄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拍摄的影视作品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2.影视作品已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合法平台播出;

3.在浑南区拍摄的单部影视作品,展现浑南区形象镜头达到30%以上时长,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浑南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

(二)奖励标准

1.对拍摄期间在浑南区产生并通过浑南区税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聘请群众演员等费用(以下简称配套费),且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境外影视作品奖励对象为境内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

2.主要演职人员包括导演、编剧、剧务、主要演员、摄像、录音工作人员。对拍摄期间实际发生在棋盘山地区的食宿行为,根据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临时演员)实际人数,对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50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沈阳市进出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在拍摄期间每人最高不超过0.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3.奖励以正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为准,奖励额度按单部影视作品计算。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2.配套费相关业务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配套费用汇总表、明细表;

3.取景地列表、拍摄取景地的相关证明、影视作品DVD和片段视频(评审前提供);

4.剧组主要演职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位等)及对应的食宿、交通费正规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食宿、交通费用汇总表、明细表。

第十二条  鼓励影视后期制作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缴纳社保均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2.承接的影视作品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

3.承接单部影视作品制作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且已完全履行影视作品后期制作合同; 

4.影视后期制作包括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

(二)奖励标准

1.承接单部影视作品制作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按后期制作费用的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单个公司每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2.后期制作公司承接的影视作品,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制作类奖项的,给予300万元的奖励;

3.后期制作公司承接的影视作品,获得艾美奖、奥斯卡奖、金像奖、金球奖等国际知名电影节后期制作类奖项的,给予200万元奖励;

4.后期制作公司承接的影视作品,获得“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等国内知名电影节后期制作类奖项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5.后期制作公司承接的影视作品,获国际、国内制作类奖项奖励不兼得,以就高原则,奖金不累计。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

2.办公场地证明材料(租赁合同或不动产权证);

3.申报企业承接影视后期制作业务相关合同、发票、收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承接影视后期制作业务的汇总表、明细表;

4.申报企业影视作品后期制作费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影视作品后期制作费用汇总表、明细表;

5.获奖申报需同时提交获奖证明材料;

6.获奖现场影视资料;

7.申报企业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连续3个月以上缴纳相关税费、员工社保的凭证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税费及社保汇总表、明细表。

第十三条  鼓励举办影视活动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影视活动经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成功举办;

2.主办单位为依法注册登记、缴纳税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影视活动包括电影节、电视节、首映式、影视论坛、影视展会、影视博览会等。

(二)奖励标准

1.奖励额度为活动在棋盘山地区产生的场地、搭建、食宿等费用最终决算总额的20%,活动费用最终决算总额以正规发票和合法有效凭证为准;

2.举办国际知名电影节、电视节、影视博览会、影视展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举办国内知名电影节、电视节、影视博览会、首映式、影视论坛、影视展会、影视作品全球首播(映)礼奖励不超过60万元;

4.举办影视作品路演、见面会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影视活动批准的证明文件;

2.影视活动成功举办的文字介绍、现场图片、DVD视频资料、相关媒体报道;

3.影视活动日程安排;

4.影视活动在棋盘山地区产生的场地费、搭建费、食宿费相关合同、发票、付款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费用支出汇总表、明细表。

第十四条  鼓励影视产业集聚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缴纳社保均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应连续3个月以上缴纳员工社保和企业税费;

3.申报企业拥有经营场所1年(含)以上使用权限,办公租用房间为自用,未对外分租或转租,且未享受过国有企业房租减免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入驻棋盘山地区的影视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入驻棋盘山地区的影视产业园区(基地)为每月每平方米50元。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中需包含面积)、浑南区税务系统开具的发票凭证、付款凭证复印件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会计账簿、银行对账单和会计报表,费用支出汇总表、明细表;

2.申报企业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连续3个月以上缴纳相关税费、员工社保的凭证及相对应的财务记账凭证,税费及社保汇总表、明细表。

第十五条  鼓励影视作品播映

(一)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的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缴纳社保均在浑南区棋盘山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报企业拍摄的单部影视作品,展现浑南区形象镜头达到30%以上时长,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浑南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并已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合法平台播出。

(二)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A类电影节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奖励只享受一次;

2.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综艺节目,在央视各频道、省级卫视频道、地方台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3.电影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地方台频道播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公映或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4.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给予每集1万元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三)申报企业需提供如下专项要件

1.拍摄取景地列表及相关证明、影视作品DVD和片段视频资料;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3.影视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复印件;

4.影视播映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  受理办法及评审

第十六条  拟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可登录棋盘山管委会官方公众号“棋盘山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进行下载了解(棋盘山管委会企业服务局联系电话:024- 88051382)。棋盘山管委会企业服务局在每年5月份的前15个工作日,受理上一年度4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所有材料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逾期未提交完整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补助。在评审过程中如果需要申报企业提供其他材料,申报企业需及时提供。

第十七条  棋盘山管委会负责程序性审查和项目初评工作。

(一)专项审核类项目:企业落户、企业投资、产业园区(基地)、产业聚集,由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二)综合评审类项目:搭台造景、举办影视活动、取景拍摄、影视作品播映、影视后期制作,经评审判定是否符合条件。

(三)评审意见形成汇总材料,由棋盘山管委会报浑南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在浑南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请专项资金,履行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资金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措施中对单个企业的奖励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对同一企业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浑南区或浑南区参与出资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注册地点有要求的获得奖励的企业,自获取奖励之日起10年内迁出注册地点的,须全额退还所获奖励。

第十九条  影视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浑南区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并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已发放的专项资金予以追返。同时,将该影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5年内不能享受浑南区各类扶持奖励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获得奖励补贴支持的项目,如发生重大变更(投资主体、项目内容、实施地点、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或总投资额削减10%及以上等),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棋盘山管委会报告变更的事项和理由。项目建设时间逾期的,需及时向棋盘山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棋盘山管委会将会同各相关单位视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1日,由棋盘山管委会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辖区产业发展和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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