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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浑南区(沈阳高新区)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沈浑南政发〔2018〕10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04-18

沈浑南政发〔2018〕10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将《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4月18日

沈阳市浑南区(沈阳高新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功能区招商引资、发展产业的主力军作用,进一步创新招商和服务项目工作模式,努力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组织程度、引进项目质量和落地建设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新时代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增强“项目为王”意识,遵循浑南区城市总体规划和高新区产业导向的发展要求,加快推进“中国智谷”、“五区四集群”建设,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 努力提高全区招商质量和引资水平,有效提升浑南区域产业综合实力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新一轮沈阳振兴发展贡献积极力量。

二、招商项目准入条件

(一)应符合浑南区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四个千亿产业集群”、“中国智谷”建设发展目标的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高端产业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

(二)项目投资强度应不小于人民币300万元/亩,其中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鼓励类项目投资强度原则上不小于人民币260万元/亩。

三、招商项目优惠政策

(三)原则上,取消招商项目或企业开办费补贴政策。

(四)产业项目用地价格遵照沈阳市现行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对全口径年度税收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的产业类投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年度增值税、所得税入区库额(简称“经济贡献额”,以下同)的50% 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支持;该类投资项目自经济贡献额达标后第二个经营年度起,经济贡献额增幅超过50%的,可按不高于增幅部分的20%给予奖励。该项优惠政策兑现期以三年为限。

(六)原则上,房租补贴实行“1+2”政策模式,即招商项目落地第一年可给予减免租金支持;自第二年起,视项目对区域的经济贡献情况确定继续或中止房租补贴支持。

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制定

(七)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授权功能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及遵循本意见二、三之规定的招商项目准入条件、优惠政策范围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强的招商引资奖励和优惠政策。

(八)授权功能区自行确定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议内容,项目所享受的具体政策由功能区以其业务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九)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涉及全局性项目和给予特殊政策项目的招商引资政策适用,可视项目具体情形,定制贴近投资者需求、扶持力度大的奖励和优惠政策。享受的奖励和优惠政策由功能区提出具体意见,报请区政府“一事一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纪要予以明确。

五、改革创新招商引资举措

(十)授权功能区结合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在招商引资和项目服务等工作领域设置特设岗位,利用特职特聘、特岗特薪政策,吸引紧缺的高层次产业招商人才。

(十一)支持鼓励功能区采取“管委会+公司”的模式与专业招商机构合作,采取项目外包、购买服务等方式,实行市场化、专业化招商;对成功引进重大项目的中介机构和个人(不含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奖励细则另文印发。

(十二)授权功能区研究制定引导社会资本建立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办法,打造“基金+项目+园区”的一体化生态链,实现资本与项目的有效对接。

六、招商项目签约落地与管理监督

(十三)功能区负责招商项目的洽谈推进、签约落地、保障服务、政策兑现、盘活清退全过程工作,区发改、财政、招商、督考、营商、法制办等部门按分工实施评价考核、监督管理、保障服务等职责。

(十四)授权功能区依据区政府和其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功能区招商引资会议纪要、区政府招商引资会议纪要,与投资人签署投资合同协议。功能区应及时将签署的项目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租赁合同、注册登记等证明资料,按月报送区招商服务局备案。

(十五)功能区负责域内的落地招商项目投资合同协议的起草、审核、签约和履约全过程监管工作。其中对报经区政府研究落地的招商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协议审核工作可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审核时限应在三个工作日内。

(十六)功能区负责建立落地招商项目工作台账,强化跟踪服务与落地管理,进一步提高招商项目合同协议履约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开工率。

(十七)建立招商项目储备库。功能区审核认定的洽谈储备招商项目,由功能区及时录入浑南区招商项目可视化平台系统,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予签约、延迟供地。功能区定期对储备招商项目主要信息、进展情况实时更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推进,对重大事项、疑难问题及时提报区政府研究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推进解决。

(十八)建立招商项目退出机制。功能区负责对已批未开工建设的招商项目进行清退。对确实难以开工建设的,及时实施项目退出,确保土地等要素资源有效利用,全面提高招商项目质量。招商项目清退疑难事项,功能区可报请区政府作出相应的会议纪要。

(十九)招商考察或出访活动实行备案制。每次活动结束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考察报告或出访总结报送区招商服务局备案。区招商服务局负责每月通报1次相关情况。

(二十)功能区应及时向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报告招商项目情况和每月招商舆情分析。

七、招商项目评估考核及政策兑现

(二十一)功能区作为落地招商项目合同协议的执行主体,区发改、财政、招商等部门作为监管主体。对已经落地的招商项目,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兑现扶持政策。

(二十二)功能区负责依据投资合同协议约定,对落地招商项目的产业发展、投资建设、经济贡献、资源导入、人才引进等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二十三)功能区负责产业政策、招商奖励兑现的组织和初审工作。功能区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对招商项目政策申请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材料组卷报区发改局组织区财政、招商等部门联合复核评估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复核评估。复核评估通过后,由功能区按区政府财政资金请款程序履行请款。

功能区负责每年年末提出招商奖励兑现计划,报区招商、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财政部门根据功能区申请,分批次核拨,由功能区直接给付企业。

八、招商联动工作机制

(二十四)区政府招商主管部门作为牵头单位,会同区政府(高新区)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功能区招商引资项目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有效促进投资项目按计划落地建设和达产达效,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

九、招商工作绩效考核

(二十五)加重功能区招商引资指标绩效考核份量,重点考核招商引资质量与成效,在考核当年项目储备、当年资金到位率、当年签约落地开工率、税源引进培植、招商活动开展等指标的基础上,加大对引进重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比重等指标考核权重。

十、其它

(二十六)如遇国家宏观政策调整,按规定调整;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及时调整或中止执行。

(二十七)2018年3月31日前落地的招商项目,按照原途径跟踪推进和落实产业支持政策。

(二十八)本意见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

(二十九)本意见由浑南区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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