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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浑南政发〔2018〕17号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18-06-28

沈浑南政发〔2018〕17号

关于印发沈阳市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将《沈阳市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6月28日

沈阳市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发〔2015〕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4〕1号)、《沈阳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沈政办发〔2014〕43号)和《浑南区(沈阳高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区政府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项资金,是指区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额度为每年20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浑南区引进电子商务及其配套服务类企业、培育扶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型企业发展、促进传统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支持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法规标准、管理规范、统计监测、信用体系、规划编制等电子商务软环境建设及工作创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政府引导,营造环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形成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壮大的环境。

(二)突出重点,扶优扶强。选择优势示范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和知名品牌的电子商务企业、产品,示范带动电子商务整体发展。

(三)规范管理,注重实效。规范项目申报、评审和项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下择优选择,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合理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补助和贴息等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参股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所投入的技术研发、平台建设、设备物料购置、营销推广、人才培训及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等方面。

第二章  支持范围、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方式及标准:

(一)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集聚

1.支持创建电子商务园区(基地、楼宇)。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1.5万平方米和5000平方米以上,企业入驻率达70%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将分别给予100万-200万元不等的补助或奖励。

2.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区设立区域性总部或运营结算中心,以及具有牵动力、影响力的重大项目和研发机构落户我区,视其对区域包括但不限于孵化企业、收入、税收、就业、稀缺性、公益性、示范性、带动性等贡献情况,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开办费补贴支持。

3.对入驻电商基地及合作共建园区楼宇(含标准厂房)的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型企业,视企业成长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其对区域的贡献情况,可给予不超过3年的房租补贴支持。

(1)租用标准厂房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用于项目经营的,年创入区库税收收入不低于200万元,可给予不高于50%的租金补贴支持。

(2)租用楼宇面积3000平方米以下用于项目经营的,年创入区库税收收入不低于200万元的,可给予不高于300元/年平方米补贴支持;年创入区库税收收入不低于500万元的,可给予不高于500元/年平方米补贴支持。

(3)租用楼宇1000平方米以下用于建设企业孵化器、科研机构、创新创业平台和示范性项目的,视其经济、创新、人才、孵化企业、成果转化等贡献情况,可按不高于300元/年平方米、不高于500元/年平方米给予租金补贴支持。

(4)租用楼宇的制造业、农业、商贸流通业、医药医疗等领域应用电子商务实现转型升级的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互联网经济领域具有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企业,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照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100%、50%、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二)支持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

1.对各类机构在浑南区投资建设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按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40%的补助;或按实际贷款额给予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最高60%的贴息。每个企业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对于入驻电商基地及合作共建园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自投入运营起三年内,对平台企业每发展一个会员补贴会员注册费的30%,对每家平台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工业、农业、商贸流通业等传统行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传统企业,按照企业第一年的会员注册费和运营服务费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1.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开始运行并产生一定社会效益的公共服务平台,按不高于投资额的40%给予补助,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政府或国资公司投资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给予全额补助。

2.鼓励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和行业统计分析。对经浑南区千亿电子商务产业集群推进工作组(简称“电商集群推进组”)批准或参与主办的电子商务领域专业会议、展会、论坛和创新创业活动,根据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承办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对参加经电商推进工作组备案的国内外重点电子商务展会的园区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展位费总额的资助,同一家企业一年内展位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成果方式支持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或相关咨询服务机构编制浑南区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年度报告或专项课题研究报告。

(五)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建设

对为小微企业免费举办创业大赛、创业路演、创业沙龙、讲座、培训等公益活动及有关服务的企业及服务机构,根据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按照活动实际支出经费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沈阳浑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按照大赛遴选项目情况及奖金设立额度给予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对获得国家及省、市表彰的优秀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获得国家及省、市扶持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或项目,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给予配套扶持。

(七)对互联网经济领域的科技创新企业及创新创业项目,按照《浑南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7〕45号)有关政策执行。

(八)对产业拉动强、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项目,可按照区政府批准的方式给予支持。

(九)对符合本办法中所列扶持范围,且在本办法正式颁布前已实施的项目,且项目建设起始日期在2014年之后的,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首次申报。

(十)对需发挥产业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与其他企业及机构合作组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情况,由电商推进工作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参股投资引导基金的具体方案,提报区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区电商集群推进组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使用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区电商资金工作组),组长由浑南区电商集群推进工作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招商服务局、区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办公室等有关部门。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项目资金拨付计划,以及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竣工验收及后期评估等相关工作的全程监督检查。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及执行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浑南区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业的单位(企业);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三年内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背景和主要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及建设进度安排,项目预期达到的目标和效果等;

(二)项目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三)国土规划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

(四)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五)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有关材料(银行贷款合同、进帐单、付息凭证、自有资金证明等);

(七)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办企业验资报告、完税证明等);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上述材料中(一)至(五)项,可根据申请单位建设经营性质确定是否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项目审核。分为项目初选、项目评审及财务审计、项目审议、项目公示五个环节。

(一)项目初选:区电商资金工作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材料进行项目初选。

(二)项目评审及财务审计:区电商资金工作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专业评估、财务评审,提出项目可行性、技术水平、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评估意见,并根据评估意见,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三)项目初审:区电商资金工作组办公室将项目资金计划报区电商资金工作组初审通过后,提报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并印发会议纪要。

(四)项目公示:项目资金计划在浑南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如在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应暂缓对该项目的资金拨付计划,并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项目公示无异议,由区财政局向项目申报主题所在功能园区拨付资金。由功能园区管委会向项目申报主体拨付资金,并向获得资金支持的单位(企业)下达指标文,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专业评估、财务评审、跟踪考核等相关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区电商资金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每年定期对给予扶持的项目(企业)进行跟踪考核。对第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企业)予以提醒;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企业),终止提供相关扶持政策和服务。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通报、停止拨款、取消再申报资格等处罚,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电子商务产业促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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