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发〔202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浑南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促进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发展,扩大影视产业规模,加快打造影视产业集群,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棋盘山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设立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专项用于支付本措施规定的各项奖励。
第三条 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营销、放映、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
第四条 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纪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第五条 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纪录片、网络电影、网络电视剧、综艺节目等,作品内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作品时长按行业规定执行。
第六条 鼓励影视企业落户。对注册地点在棋盘山地区的影视企业,按其会计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区域经济贡献100%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企业投资。对符合省、市、区影视产业发展规划,在棋盘山地区的新建(包括改建、扩建)影视产业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已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计取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包括土地成交价款、二次装修、相关税费等。计取奖励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相关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审定额为准。
第八条 鼓励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基地)。鼓励社会资本在棋盘山地区投资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基地)或利用现有载体、保护性开发旧工业区、旧厂房、旧民居等闲置场所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对企业建设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发生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按照本措施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根据入园影视企业(企业实际纳税方可视为入园企业)数量给予园区运营方奖励。入园影视企业达30家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50家以上的,增加奖励100万元;入园影视企业达80家以上的,再增加奖励100万元。一个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累计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对首次获批国家3A、4A、5A级景区评定的影视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申报企业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 鼓励剧组搭台造景。剧组在棋盘山地区拍摄如需要建设临时景观,给予建设资金总额5%的建景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实景搭建具有使用价值的临时景观,经双方协商,浑南区作为受益方,给予建设资金总额30%的建景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剧组取景拍摄。剧组需要在棋盘山地区外景及村落拍摄的,将协调免费使用场地。在浑南区拍摄的单个影视作品,展现浑南区形象镜头达到30%以上时长,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浑南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对拍摄期间在浑南区产生的并通过浑南区税务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场租、租赁设备和服装道具、聘请群众演员等费用,且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按10%给予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境外影视作品奖励对象为境内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制作方)。
对拍摄期间实际发生在棋盘山地区的食宿行为,根据剧组主要演职人员(不含临时演员)实际人数,对所发生的食宿(餐费按50元/人/天、住宿不含套房)、交通(沈阳市进出每人一次往返不含头等舱的机票、不含软卧铺的火车票)等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在拍摄期间每人最高不超过0.3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影视后期制作。注册地点在棋盘山地区的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承接单部影视作品制作费用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后期制作费用的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单个公司每年累计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后期制作公司获得制作类国际、国内重大奖项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
影视后期制作包括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等。
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影视活动。经批准,在棋盘山地区举办国际影响力、国内影响力或其他级别的影视交流活动,给予主办单位总投入20%,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专项奖励。
影视活动包括电影节、电视节、首映式、影视论坛、影视展会、影视博览会等。
第十三条 鼓励影视产业集聚。入驻棋盘山地区的影视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入驻棋盘山地区影视产业园区(基地)的影视企业,给予不超过三年、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5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影视作品播映。在浑南区注册的影视企业拍摄的单个影视作品,展现浑南区形象镜头达到30%以上时长,且在片头或片尾字幕中含有浑南区企事业单位、拍摄取景点名称,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获得国家“五个一工程”奖,获得华表奖、百花奖、金鸡奖、国际A类电影节奖的电影作品和获得飞天奖、金鹰奖的电视作品,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奖奖励只享受一次。
(二)电视剧、影视动画片、综艺节目,在央视各频道、省级卫视频道、地方台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首播的,分别给予每集4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三)电影进入院线公映或在央视各频道、省级卫视频道播出的给予20万元奖励,地方台频道播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公映或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四)纪录片在央视一套、九套首播的,给予每集1万元奖励,单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播出奖励只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本措施中对单个企业的奖励资金实行限额管理,同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浑南区或浑南区参与出资的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注册地点有要求的奖励,获得奖励的企业自获取奖励之日起10年内迁出注册地点的,须全额退还所获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辽宁省、沈阳市重大政策变化,则作相应调整。浑南区已颁布的影视相关政策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由棋盘山管委会企业服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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