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沈阳沈河)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9月30日,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9月14日受市局委托,抽检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沈阳沈河)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销售的豇豆氧乐果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不合格产品。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当事人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沈阳沈河)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于2009年11月12日成立,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齐全。2020年9月14日,辽宁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受市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豇豆进行了抽检,其农药残留含量(氧乐果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为不合格产品。这批豇豆由华润万家商业科技(沈阳沈河)有限公司沈阳浑南分公司于当日从灯塔市中圣绿色农产品有限公司统一采购,共计10.2公斤(货值金额179.52元),抽样用了1.764公斤,剩余产品至次日已全部售出。当事人承认该批豇豆抽检为不合格产品的抽样检验结果,其违法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进货凭证》、《产地证明》、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2020年11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豇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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