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沈阳快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1-01-04

一、沈阳快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1月23日,执法人员接到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于2020年11月12日受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检沈阳快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的餐碗,经抽样检验,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沈阳快勺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成立,主要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手续齐全。2020年11月12日,辽宁中北方正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受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使用的餐具进行了抽检,其餐碗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这批餐碗由当事人在东北日杂市场统一采购,共计40(220元),抽样用了9个餐碗。当事人承认该餐碗为不合格抽样检验结果,其违法事实清楚。

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第(五)项“(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之规定,构成了餐具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行为。

当事人能够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经营手续,在经营中正常使用消毒柜。当事人事前并不知道当日所使用餐具为游离性余氯、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事后亦未接到有消费者因食用当事人制作食品和使用餐具出现不适症状的诉求反馈。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餐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予以警告处罚。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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