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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蓝悦美和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水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0-11-17

一、沈阳蓝悦美和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沈阳蓝悦美和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蓝悦锶泉饮用天然水”(550m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07月13 日)在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7月24日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溴酸盐”项目不符合 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查,“溴酸盐”项目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蓝悦锶泉饮用天然水”(550m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07月13 日)确为该厂生产。该厂一共生产了9072瓶,抽样人员以1元/瓶的价格购买了15瓶,该产品成本为0.4元/瓶,违法所得共计15瓶×(1-0.4)元/瓶=9元;该产品平时的销售价格是0.5元/瓶,未出售的9057瓶货值金额为4528.5元;抽样人员购买的15瓶,零售价格为1元/瓶,货值金额为15元;这批产品共计9072瓶的货值金额为454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 Hnfda-spcf-006 “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9元;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蓝悦锶泉饮用天然水”(550mL/瓶,生产日期为2020年07月13日)共计9057瓶。

(罚没款合计10009元)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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