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沈阳市东陵区福之源食品厂销售的牛板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8月5日,我局接到上级通知,领取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网站不合格检验报告(No:HSTT2020040189),沈阳市东陵区福之源食品厂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6日的“牛板筋” 一批次产品,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0年6月6日生产的“牛板筋”是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上述《检验报告》(No:HSTT2020040189)的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认定如下事实:
1.2020年6月6日生产的“牛板筋”共生产了15袋,251g/袋,成本价是7元/袋,销售价是8元/袋;上述产品销售了15袋;
2.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20元,违法所得共计15元;
3.其原因是由于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未低温保存。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该企业生产的“牛板筋”有关事实;
3.《喻丽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5.《检验报告》一份,证明案件的来源、对产品检验判定的结果;
5.《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各一份,;
6.《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该企业是合法的企业并具备相关资质;
7.《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牛板筋中出现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
2020年10月2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浑南市监食[2020]23-00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及陈述、申辨理由。
该企业生产的“牛板筋”,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菌落总数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违法生产的食品违法所得15元,数额较少,社会危害轻微,且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五条“除法定裁量情形外,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第(二)项“(二)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第(六)项“(六)积极配合查处,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潜在隐患的;”规定的情形,应当对上述行为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企业禁止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二款“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按照《浑南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编码:Hnfda-spcf-006“处罚金额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并处罚款10000元。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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