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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浑南区飞桃快餐店销售的油条核查处置通告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1-01-21

一、  沈阳市浑南区飞桃快餐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0年10月24日,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制售铝残留含量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油条,违反了《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第二十四条第三项”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之规定,构成了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油条的行为。

(三)整改情况。第一时间把余含铝泡打粉(小半袋)处置销毁,并对所售出的1.9公斤油条进行公开召回。 为确保类似事情发生,本店对工作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法》及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从今以后时刻高度警惕,把食品安全放在经营的首要位置。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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